2006年6月27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讲座详情来啦
何时?乃2006年,彼时存在一份文件,其为刚兴起的中国互联网行业,画出一条明晰法律红线区域,还带来数量可观的合规成本投入,引发众多讨论态势 。
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
在2006年前后这般的一个时期范畴内,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飞快地突破了一亿这个数值,网络音乐、视频以及文学分享行为呈现出极为流行的态势。就在那个特定的时候,数量众多的网站在并未经过授权的情形下就公然上传并且传播影视、音乐作品,进而导致版权纠纷频繁不断地发生。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当中已然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却欠缺具体且能够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以至于司法以及行政执法遭遇重重困难。而《条例》的颁布,直接地回应了这一迫切急切的需求,其目的是要将网络传播行为纳入到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之中。
核心原则与基本定义
就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言,其实《条例》核心所确定的乃是“先授权,后使用”原则,此原则清晰地界定呈现了该行为,这种行为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给公众提供作品,进而使得公众能够在其个人自行选定的时间以及地点去获取作品,而这样的界定是极关键紧要的,它容纳涵盖了当时颇为数量众多的交互式网络传播形态,与此同时,《条例》于法律文件之中首次系统体系地进行规定设定了“避风港”原则,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给予提供了免责途径方法,也就是说一旦接到权利人通知之后及时赶忙删除侵权内容便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界定
依据服务的类别,《条例》把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成不同类别,从而设定了不尽相同的责任,对于给出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的平台,适用“通知 - 删除”规则,此规则要求平台搭建便利的投诉渠道,并且履行处理的义务,可是对于直接给予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就得承担直接的版权审查责任,这种区分在那时称得上是一大进步,既避免了对技术中介过度追究责任,又防止了其逃避应尽的义务。
行政执法的新思路
国家版权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获得了明确的执法依据,还获得了执法手段。执法人员可以对涉嫌侵权的网站展开调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还能够处以罚款,没收服务器等设备。这改变了以往版权行政执法主要针对传统出版物侵权的既有情形,把监管力量延伸到了虚拟空间。2006年后,针对大型视频、音乐网站的专项治理行动相继开展,震慑效果显著。
对司法审判的具体影响
从司法角度来讲,《条例》为法院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裁判准则,比如怎样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情形,还比如如何判定其是否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司法解释,把这些规则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北京的法院在2007年审理的众多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的案例之中,直接运用了《条例》条款来界定平台与用户的责任。
行业合规与后续发展
随着《条例》开始施行,那些涉及视频、音乐门户等领域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不加快内容正版化的进程。众多公司着手投入大量资金去购买影视剧、音乐版权,或者与版权方构建合作分成模式。在客观层面上,这实现了对2010年之后中国网络视频行业正版化与产业化发展的催生以及推动,为后续付费会员模式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行业的版权保护意识以及合规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了。
如今的时候,距离过去已经跨越了将近二十年的漫长岁月,网络传播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变迁,从过去的PC网页,转变到当下流行的移动短视频以及直播这种全新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各位可曾思考过,过去专门为Web 2.0时代精心谋划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它所坚持的核心原则,到底能不能切实有效地应对像AI生成内容、深度链接等一系列新兴技术带来的诸多挑战呢?真诚地邀请各位在评论区域分享各自独特的、与众不同的见解,要是各位发觉这一番分析具有相当的启发性,麻烦请毫不吝啬地给予点赞来施加支持。


